1.根据当地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风俗习惯,确定彩礼一定幅度的上限金额或上限比例。比如,可以规定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至四倍为限。若当事人支付彩礼的金额高于上限金额或上限比例,可认定该彩礼属于“高价彩礼”(当事人家境富裕且自愿乐意支付巨额彩礼的除外)。2.通过审查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等,判断所给付的彩礼价值金额对于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而言是否占比过高、负担过重。同时,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引领社会新风尚。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涉“高价彩礼”案件,在当事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或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规制:一是仅明确高价彩礼的确定标准,对于“高价”部分,在离婚或不再共同生活时,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对于不属于“高价”的部分,则在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
二是不明确高价彩礼的确定标准,而是根据动态系统论的方法,明确此种情形下彩礼返还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已经将是否“高价”考虑在内)、是否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