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应负责任的交通事故,依照民法典规定,应由用人者(法人及其他组织、雇主、被帮工人)作为责任主体。用人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替代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劳务关系和执行职务,两者缺一不可。其一,驾驶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雇主的成员,或者是为车主提供劳务的人,即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其二,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当中造成他人损害,即客观上驾驶车辆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认定“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核心要素,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一是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二是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三是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此外,还应当考虑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的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等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