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的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约方仅能够选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当发生违约行为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为: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赔偿损失、减少价款或报酬、支付费用或丧失利息请求权(受领迟延时的违约责任)。定金罚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选择主张违约金,要明确合同的履行程度,是否是初始履行阶段、是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明确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还是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并与定金罚则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从而选择诉讼策略。选择定金罚则,要考虑实际损失,定金是否能够弥补实际损失,是否还要提定金之外的损害赔偿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