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证买受人可以向开发商咨询原因、进行协商敦促,买卖合同中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认定处理,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办证且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