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能拥有的,没有这一身份,原则上是没有资格获得村内宅基地的使用资格的。
可是农村普遍存在这样情况:老宅原“户”已经消亡,比如举家进城落户、迁入外村,或部分进城落户,其他人员离世等等。
如果家庭“户”已经灭失,如果房屋还在,存在法定继承人(如进城落户的子女)的话,子女可以凭房继承农房进而获得房屋续存期间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一旦房屋倒塌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再适合居住时,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继承农房的子女并不能再在老宅上进行翻建或改扩建活动。
因此如果存在家庭村内销户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法定的宅基地使用主体,农房实际拥有者并没有资格再进行翻建或改扩建活动。对于这一点来说,对农房翻建主体资格审查显得很有必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