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人必须是申请执行人,即债权转让必须发生在执行期间,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的,在程序上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即可。此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受让人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