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往往伴随一定的后果,受害人因人身、精神遭受的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造成较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果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一般人在权利遭受此种侵害的情况下,都将承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则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后果。
②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具体是指,因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痛苦已经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如果这种精神痛苦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已经超出了可以忍受的程度,则可以认定其是严重的。
③损害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损害所造成的痛苦不是立即消失的,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如果受害人只是遭受了偶尔的精神痛苦或者心理情绪上的不愉悦,则不属于应予赔偿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