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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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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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如何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3次举报
2023-06-06


①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往往伴随一定的后果,受害人因人身、精神遭受的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造成较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果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一般人在权利遭受此种侵害的情况下,都将承受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则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后果。

②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具体是指,因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痛苦已经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如果这种精神痛苦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已经超出了可以忍受的程度,则可以认定其是严重的。

③损害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损害所造成的痛苦不是立即消失的,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如果受害人只是遭受了偶尔的精神痛苦或者心理情绪上的不愉悦,则不属于应予赔偿的精神损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