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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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受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5次举报
2023-06-06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也就是说,欺诈的主观状态一定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故意的目的是使对方受欺诈,使自己因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其明知真实情况,但却不告诉交易对方,反而将虚假情况告诉对方。如二手车交易中,出卖人明知自己的车被撞过,而且撞得很严重,但告诉买受人该车没有撞过。
另一种是不作为,即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诉对方。如出卖人明知某幅画是赝品,却不告知买受人。
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
受欺诈方之所以陷入内心错误,完全是因为欺诈一方欺诈的结果。换言之,如果欺诈一方不作出欺诈的行为,那么受欺诈方就不会陷入内心错误。
4.受欺诈方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方之所以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因为受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是内心错误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此种错误的意思表示与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不同。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其过失在表意人自己,而不在对方。而受欺诈方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因为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7页。 )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