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并不能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范围内免除已赔付部分的工伤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一、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施工企业强制性义务,并不能因企业办理了法律鼓励的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或减轻施工企业该等法定义务;二、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即便企业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也应当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及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三、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此,需要提示建筑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在无法缴纳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雇主责任险、安全事故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后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团体意外伤害险就没有办理的必要,农民工作为工伤事故中受损最大的一方,使其获得更多的保障是作为企业应负担的社会责任,也为法律所倡导;且在实务中,在有办理意外保险的情况下,也存在酌情减轻企业责任的情形,无论对农民工,还是施工企业都属于利而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