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其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私刻公章,伪造公章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为人私刻公章,被伪造单位是否担责应区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该规定强调,在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被伪造单位不承担责任。
同时该规定又指出“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由于项目经理私刻公章,所在单位要想免除责任,就必须举证符合上述免责条件。具体包括:①建筑公司无明显过错,已建立、完善印章与授权委托书管理标准,规范项目部印章刻制和使用程序;②如公司发现项目部存在私刻印章行为,绝不可以姑息,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凭证。倘若建筑公司只是自行收缴该印章,哪怕有书面收缴凭证,但是否意味着公司对假公章的认可存在很大争议。③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已经构成犯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