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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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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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面积有误差,常见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7次举报
2023-06-04


被告可以就权利人的检验期限超过的抗辩措施。房屋面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这明显是属于一个数量问题。双方没有约定对房屋数量、质量等约定检验期间,双方对发生的数量纠纷则应当依照《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原告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房屋的面积短少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但这个期间必须是在收到房屋的两年之内。 

《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6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