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就权利人的检验期限超过的抗辩措施。房屋面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这明显是属于一个数量问题。双方没有约定对房屋数量、质量等约定检验期间,双方对发生的数量纠纷则应当依照《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原告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房屋的面积短少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但这个期间必须是在收到房屋的两年之内。
《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6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