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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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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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项目中,房屋面积差如恶化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6次举报
2023-06-04


(1)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原因很多。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动迁问题;三是情势变迁导致合同变更;四是当事人的过错,如投资不到位;五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如规划调整,政策调整,市政建设等。

(2)处理方法之间存在递进关系。首先是协商解决;其次,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或过错比例分担。如果造成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或者过错责任无法分清得,则按利润分配比例分配实际面积。

《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15条规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违约情况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违约情况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