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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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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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变化?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0次举报
2023-06-04


 (1)合作开发合同变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21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合作开发合同变性为房屋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22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A村与B房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并约定了合同的开发模式即双方同意委托政府出让土地,房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村集体购买一楼规定面积;村集体不承担开发房地产经营风险,不参与房产开发利润分配。该合作模式符合《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之规定,据此,该合同《合作开发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合作开发合同变性为借款合同。《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23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⑷合作开发合同变性为房屋租赁合同。《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