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19.1“承包人的索赔”规定:“(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这属于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也可以由法律规定。例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在《示范文本》中,规定了52个除斥期间。这些除斥期间多与签证索赔期间有关。如此多的签证索赔除斥期间,导致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索赔过期作废(也就是除斥期间经过)以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互交叉、相互区别的问题。正确使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键还是要“紧紧抓住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因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且除斥期间在施工合同中一般约定时间较短。所以,对除斥期间,我们应该特别加以重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