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个10年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有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造成不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是否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