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约定未清偿贷款前不能分配利润,不影响利润分配决议的效力
裁判观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虽有“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银行方书面同意,金安桥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应构成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且违反该约定的后果也不应导致前述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无效。
关联案例:最高法民申258号 某某水电站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张国贵律师
借款合同中约定未清偿贷款前不能分配利润,不影响利润分配决议的效力
裁判观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虽有“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银行方书面同意,金安桥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应构成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且违反该约定的后果也不应导致前述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无效。
关联案例:最高法民申258号 某某水电站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