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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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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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东不是一人股东,责任承担还是有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8次举报
2023-03-18


“夫妻股东”不属于“一人股东”,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丙丁。两人虽为夫妻,但仍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公司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即使公司由股东丙丁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实务中对于“夫妻股东”是否属于“一人股东”尚无统一裁判标准。参考过往审判实践,法院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1.民事主体:股东人数及股东之间的关系

2.出资来源:股东实缴出资的来源

3.设立备案:股东是否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产分割文件等


夫妻共同设立公司创造更加美好生活的同时,也应做好相应风险防范,重视公司财务独立等合规经营要求。这样,即使“夫妻股东”被认定为“一人股东”,若未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也是可控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