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制度,即默认股东仅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此之外,公司欠多少债都与股东无关。但是,一旦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公司完全没有其他股东制约,这个股东就需要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独立,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夫妻股东”属于“一人股东”,不能自证夫妻财产与公司财务独立,则对公司债务无限担责【(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本院再审认为,甲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A公司,且在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时,没有任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A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同一财产权,且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甲乙亦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A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所以,A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