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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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封阳台即使跟开发商不一样,物业也没有资格起诉.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992次举报
2023-03-17


如高某封闭阳台超出阳台及外墙,构成了违法搭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亦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要拆除。目前,物业公司与高某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提出诉请,要求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依照相关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要求高某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无法得到支持。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房屋阳台作为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房屋的专有部分。高某封闭阳台是在阳台内封闭,虽是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封闭,但其与开发商先期已封闭阳台的四个楼栋的样式颜色统一一致,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并因住房临近马路,封闭阳台可达到的隔音效果也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还能起到隐私保护作用等。

其次,从小区现有情况来看,有四栋楼房是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说明该小区封闭阳台已有先例,并不是绝对要禁止封闭。现实中需要小区业主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理解应是封闭阳台要对全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等提出要求,也不是统一要求严格禁止封闭阳台。比较特殊的是,该小区当前虽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小区先期封闭阳台已有现成的统一样式、颜色模板,高某按已有统一的样式、颜色封闭阳台,也并无不当。


再者,在现实生活中,成都城区绝大多数高层建筑,从安全性、居住舒适度及私密保护等多方面考虑,也鲜有严格禁止封闭阳台的情形,封闭不封闭阳台,一般均由房屋业主自主决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