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为托运人甲公司和承运人物流公司,收货人为乙公司。约定“到付”的情况下,虽然按照行业惯例是运费由收货人承担的,但在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时,物流公司应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所以运费的给付义务应该由甲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物流公司运费18000元。
在货物运输关系中,承托双方对于运费支付的约定应予重视。运费预付对于承运人来说是权利的保障,当然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时,则需要做好风险把控。通过对货物的流转以及有效沟通使得运费能够及时收取,当然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及时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则需要法律的介入,厘清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