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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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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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降低的特殊情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82次举报
2023-03-16


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随意更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降低抚养费的裁判标准关键在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和子女需要是否出现显著变化。例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因犯罪被收监等,确无抚养能力的等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