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了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等用途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特定”物资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挪用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如果将特定款物挪于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3、犯罪主体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是意图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如用于生产经营、修建楼堂馆所、购买高级汽车和办公设备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