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生产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裁减员工的,也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确实需要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特殊关怀,但这并不能成为“三期”女职工免予解雇的尚方宝剑,符合一定情形,用人单位仍享有解雇权。
就用人单位而言,由于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比一般职工享有更多的“特权”,因此,解雇“三期”女职工需非常慎重,非解雇不可的,必须要依法而行,切忌随意为之。用人单位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