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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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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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担保真实性需要审核?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22次举报
2023-03-08


( 2022 )最高法民再 206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甲陈述《借款合同》中丙方 2 处“甲代”的签字是甲所签,甲没有将乙也将承担担保责任的事情告知乙,并且出具《情况说明》证实:“ 2016 年 11 月 6 日 A 公司、B 公司向 C 公司借款时,C 公司要求 B 公司股东个人提供担保,因担心乙不同意个人提供担保,为减少麻烦,未告知乙就代为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丙 2 处签了我的姓名(甲代)。”乙陈述其没有委托甲在《借款合同》上代为签字,否认其知悉并同意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C 公司没有提交任何关于乙同意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没有审查乙提供担保的真实性,仅因乙未到庭抗辩即认定乙同意提供担保,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乙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借款合同》对乙没有约束力,乙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近年来越来越审慎,尤其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法院会严格替被告把关,防止出现虚假诉讼等情形。因此作为原告的出借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被告(借款人)不出庭,就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然会对原告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