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并非一种长期固定职业,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职位。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管理人接受专门指定并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止时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时自动退出。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对破产案件的稳妥、高效推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