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补偿安置内容的重要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精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先申请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