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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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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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抵押权各自设置的目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50次举报
2023-02-19


 居住权的设定,其目的旨在帮助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为解决老人、离婚时处于弱势的妇女及保姆等特殊人群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除此以外,居住权还具有以下功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保障拆迁安置中的居住权益,保障家庭成员对公房享有的居住权,充分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等。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