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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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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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受伤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11次举报
2023-02-0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未尽到上述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教育方面,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在管理方面,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可以依法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在保护方面,安全无小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在学习、生活的安全,尤其是三四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安全意识的阶段,更需要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加以教育和引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