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以股权转让形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时,应参考如下问题识别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1. 对于担保人发起的诉讼,担保人(债务人)一般会主张双方为股权转让关系,非让与担保关系;或主张双方系虚伪通谋、流押等原因无效;主张担保人为股权所有人,要求返还股权。
2. 对于担保权人(债权人)发起的诉讼,担保权人(债务人)一般会主张拍卖变卖标的股权以清偿债务。
3. 对于担保权人对外转让股权,宜利用善意取得原则予以认定。
4. 担保权人在持有标的股权期间,若有行使股权的行为,须注意该等行为是否基于担保人的指示或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若因此给担保人造成损失或因此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担保人可提出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抗辩,或要求担保权人赔偿损失、解除让与担保合同并返还股权。
5. 让与担保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往往不是标的公司原股东,需要考虑其他股东对让与担保的性质及回转时的态度。
6. 公司债权人追加担保权人(登记股东)为公司债务被执行人时,宜关注债权人对登记股东是否有信赖利益,从而可以追加其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