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的转让引起的诉讼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 婚后取得的股权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转让股权无须经过配偶同意。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股权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3. 除章程另有限制外,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配偶基于对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的分割而取得的部分,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张国贵律师
涉及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的转让引起的诉讼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 婚后取得的股权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转让股权无须经过配偶同意。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股权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3. 除章程另有限制外,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配偶基于对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的分割而取得的部分,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