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持牌公司,是指因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可设立或方可经营某类业务的公司。如必须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银行、保险公司等。
涉及标的公司为特许持牌公司的股权转让诉讼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 现行法律规定对特许持牌公司的股东资格及其持股比例是否有特别规定,受让方及其受让比例是否实质性满足条件。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问题若不符合,将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 相应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经过审批或备案,(若需审批或备案)相应审批或备案是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还是其履行。
若相应股权转让应经审批而未审批,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将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障碍,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