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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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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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足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参考因素?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86次举报
2023-02-01


1. 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受让方是否明显无实缴出资的能力(即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受让方是否已知或应知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尚未足额实缴。

3.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对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问题作过约定。

4. 受让方是否签署了转让后的新的公司章程等。

一般情形下,转让方只要不是与受让方恶意串通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或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则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应由受让方自行缴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