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受让方是否明显无实缴出资的能力(即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受让方是否已知或应知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尚未足额实缴。
3.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对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问题作过约定。
4. 受让方是否签署了转让后的新的公司章程等。
一般情形下,转让方只要不是与受让方恶意串通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或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则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应由受让方自行缴纳。
张国贵律师
1. 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受让方是否明显无实缴出资的能力(即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受让方是否已知或应知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尚未足额实缴。
3.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对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问题作过约定。
4. 受让方是否签署了转让后的新的公司章程等。
一般情形下,转让方只要不是与受让方恶意串通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或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则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应由受让方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