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购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 对方是否存在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行为,从而依法应被视为条件不成就。
3. 原告对于回购条件的成就是否有过错,该过错是否会影响原告的回购权及回购价款金额。
若原告对于回购条件的成就仅有过错但并非促成,则该过错不影响回购条件的成就及回购义务的产生。
4. 主张回购是否存在逾期情形,逾期主张回购时回购权是否丧失。
一般情形下,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逾期主张回购并不当然丧失回购权。
5. 向目标公司主张回购权时,目标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减资程序。
按目前司法裁判趋势,若目标公司尚未或不能履行减资程序,一般向目标公司主张回购权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6. 股权回购价款计算是否准确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