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原告诉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答辩:
A 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
B 付款条件尚不具备;
C 合同已经解除,无需继续付款;
D 合同因情势变更已被申请变更或解除,从而无需按原约定付款;
E 标的股权尚未依约转移给被告故被告无需支付相应价款;
F 被告具有可以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的其他约定情形;
(2)针对原告诉请交付股权并协助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答辩:
A 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
B 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条件尚不具备;
C 合同已经解除,无需继续办理股权转移登记;
D 原告尚未依约付款故被告无需协助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
E 原告尚未支付剩余款项但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或经营状况恶化(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被告要求后怠于提供担保的;
F 被告具有延迟或拒绝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其他正当理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