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和海南省某场存在一人同时或者前后兼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农牧业总公司、某有限公司和海南省某场亦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均出具《证明》称该两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以证明两公司在人员上是混同的。
因此,虽然某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某场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但两公司之间已实际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案情相类似,原审判令某有限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