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的享受本身并不冲突,但因医疗费属于实际支出,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重复主张。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