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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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不是公共场合,发生意外,物业美誉过错不成单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48次举报
2023-01-31


2019年6月26日,天气情况为小雨,家住厦门的赵某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小区内补习班,骑电动车进入案涉小区,在广场砖路面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之后,赵某被送往厦门市中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还被评为伤残十级。

赵某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一审:物业公司被判决承担20%责任

在一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案涉小区虽然允许骑行电动车,但只有水泥路允许骑行,广场砖路面是禁止骑行的,对此物业公司已经明确设置“广场砖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

同时,事发当天下雨导致的路面湿滑,赵某自己骑行不慎摔伤,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雨天在小区骑行必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警示标志设置的时间,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6万余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后,赵某和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物业公司代理律师围绕案涉小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举证责任等角度发表了代理意见。赵某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既然物业公司允许赵某骑电动车进入小区,即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021年5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某承担。

二审判决理由为:

赵某要求小区物业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