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欠付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原告关于合川城投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因《BT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原告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1月6日,案涉工程进入回购期。根据《BT合同》6.2.1条约定,被告应在回购期二年内付清建筑安装工程费,即2015年1月6日前付清,原告主张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民终983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