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定金的特点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6次举报
2022-11-25

第一,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换言之,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第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种责任不仅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而且能够起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

  第三,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发生消灭。

  第四,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必须要有定金的现实的交付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而实际上未支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当事人未支付定金,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或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双方放弃了以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已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