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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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81次举报
2022-11-25


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与本罪明确列举的三种行为类型相结合进行判定。应当避免将“行为人曾因催收非法债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等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将犯罪所得再用于违法犯罪”和“事后隐匿、伪造证据、拒不配合追缴”等可能造成间接处罚的情节纳入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还应当避免只要造成被害人或其家属自杀或精神失常,就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本罪中三种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首先,关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即行为人必须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与被害人有关的物等实施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胁迫。就“暴力”手段而言,因催收非法债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此本罪中的“暴力”应当与故意伤害罪中的暴力相当。本罪中的“胁迫”是利用暴力作为胁迫的内容,在程度上应当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否则也难以称得上“情节严重”的“胁迫”。


其次,关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这两种行为分别适用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且法定刑与前两罪相当。因此就本罪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应当低于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入罪标准。也即,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言,应当满足“拘禁3次以上、单次持续时间4小时以上或者累计时间12小时以上”。就“侵入他人住宅”而言,只要行为人为催收非法债务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时,都构成本罪。


最后,关于“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本罪增设之前,我国并没有直接的罪名来规制使用“软暴力”手段违法催收债务的行为,而是适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因此,就“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应当与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相当,因而可以参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即必须达到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程度。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