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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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5次举报
2022-11-24


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2、客观方面: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

  ①殴打监管人员的;

  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3、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主体具备两个条件:

  ①犯有罪行;

  ②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分子故意殴打监管人员、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监管人员造成伤害的,其行为同时违反破坏监管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不同罪名。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项犯罪和危害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和谴责,即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假想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采用从重犯罪判断的原则,不适用于数罪并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