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对于前者,我国原则上以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例外情形将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对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没有统一的规则。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规则也有所不同,但都有共性,即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具有宣示功能。而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所有权的变动,我国法律还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双重要件主义。可见,我国的物权变动规则较为复杂,对于物权的归属问题,应根据取得物权的原因选择适用不同的物权变动规则,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