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勤”就是指没出勤工作,属于客观事实,较好把握。“无故缺勤”就是指没有任何理由、原因。
行政拘留并不完全就是旷工,更不是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要慎重处理,不建议直接解雇。如上分析,旷工需考虑缺勤原因是否为员工的个人因素,就行政拘留来说,确实为员工的个人行为,但实际的拘留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因此,对于缺勤,员工可能并无主观上的恶意,更多归因于客观上的不能。在上海一中院的判例中,就有类似观点,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雇。当然,此事并非“死局”,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进行事先“布局”,将行政拘留归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便于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