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104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能够发现,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民事主体,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对于法人的债务,法人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非法人组织,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可见,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重要原因。
依据《民法典》第106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情形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可以解散,但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