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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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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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26次举报
2022-11-22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4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能够发现,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民事主体,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对于法人的债务,法人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非法人组织,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可见,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重要原因。

依据《民法典》第106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情形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可以解散,但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