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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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4次举报
2022-11-22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依据《民法典》

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对于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而言,由法人登记机关完成登记行为,发给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就获得了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营利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产生的时间。
其他类型的法人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则从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则从成立之日起获取法人资格。其他类型的法人依法获取法人资格之日,就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产生的时间。
法人终止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自法人注销登记之日起。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就归于消灭。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