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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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代表人,他的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18次举报
2022-11-22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是法律上拟制出的民事主体,由于其自身没法直接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公司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因此,依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该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法人来承担。
同时《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该损害是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那么也是由公司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

《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从事了相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来判断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是越权代表,那么,公司法人则不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对此并不知情,为善意相对人,则公司法人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