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是法律上拟制出的民事主体,由于其自身没法直接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公司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依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该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法人来承担。同时《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该损害是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那么也是由公司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
《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从事了相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来判断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是越权代表,那么,公司法人则不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对此并不知情,为善意相对人,则公司法人需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