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中存在案件已经终结诉讼程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保证金迟迟不退,或者被取保候审人不便领取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规定》第25条规定:“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该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不起诉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同时,对于因在异地、严重疾病等情况不便领取的,也可以书面申请公安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拨转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