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实践中,有的被取保候审人罔顾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如擅自外出打工、游玩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的被取保候审人存在离开居住地外出求学、就医、工作等客观需求。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同时最大程度地兼顾被取保候审人正常生活需求,促使其回归社会,修订后《规定》第19条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条件、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返回后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且规定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探索了非羁押强制措施监管系统,有效解决了取保候审监督难等问题。但鉴于目前全国范围内实践水平不一,全面推开尚有难度,《规定》暂未写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