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收到被取保候审人未报到的通知时,应当及时进行传讯,并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修订后《规定》第五章采取相应措施。
张国贵律师
修订后《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收到被取保候审人未报到的通知时,应当及时进行传讯,并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修订后《规定》第五章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