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逮捕相关规定中就已经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并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然而实践中“构罪即捕”现象依然突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和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统筹理解。因此,修订后《规定》第3条第1款新增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并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就必然符合社会危险性标准,就必然对其逮捕;而应首先考虑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只有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的,才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对社会危险性应当综合评价,不得单纯依据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否具有本地户籍、是否具有住房或者固定工作简单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并不意味着一味从宽。要在坚持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依法从严惩治的同时,对轻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必要时及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张国贵律师
